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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5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与王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王元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5171号原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负责人:刘惠,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元明,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诉被告王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元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承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栾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