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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燕,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合阳县。委托代理人董智红(刘燕丈夫),个体从业人员,住陕西省合阳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街226号。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燕与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105456.26元,执行费14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我院(2016)宁0105执550号案件正在拍卖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被执行人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身患多种疾病,无法采取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赵玉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