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剑锋与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锋,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883号原告:李剑锋,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岳池县石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池县石垭镇梨子园村001号。法定代表人:黄登科。本院在审理李剑锋诉广安市绿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锋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剑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0元,由原告李剑锋负担。审判员 刘文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祝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