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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民初19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富裕县富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无职业。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接触时间少,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没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吵打,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如下:1、板房两间、砖仓房四间;2、废铁两万斤;3、玉米3500公斤;4、毛驴两头;5、债权5万元。被告刘某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提到的砖仓房是三间,玉米喂驴后还剩3000多斤,废铁已经买了5000多元,其他财产都在。债权除了原告提到的5万元,原告的大女儿卢某某欠4.6万元(孩子结婚在我这借4万元,买奶牛又借了6000元),原告二女儿卢某某欠4万元,用于经营烘干塔。庭审中,原告黄某某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1、结婚证两份,欲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及结婚登记时间。被告无异议。2、富裕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1份(14页)、诊断书1份,欲证明2017年3月29日,被告将原告接回家后,双方又发生争执。导致原告病情发作,当日被送至医院治疗及住院花费的情况。同时欲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对住院及花费情况无异议。庭审中被告刘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虽然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欲以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6月4日,原、被告在富裕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3月29日,双方发生争执,导致被告因心脏神经症、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发作,被富裕县人民医院收治住院三天。花费医疗费4773.15元。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只举示住院病案材料一份,是一份孤证,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同修建了住房,添置了家俱,其感情基础是好的。被告生病,只要原告多关心被告,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李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