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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2421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再梅、江恒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再梅,江恒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421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职工。被告:葛再梅,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被告:江恒友,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再梅、江恒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