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利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丽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利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丽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民终6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利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载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063496533X,工商注册号:360922210012164。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江西省利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万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嫚纳,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女,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私营企业股东,住江西省万载县。上诉人江西省利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盈公司)与上诉人黄丽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盈公司和黄丽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利盈公司和黄丽同时于2017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利盈公司和黄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省利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上诉人黄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244元,减半收取4622元,由上诉人黄丽负担2311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利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1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巢澍望审判员 杨耀星审判员 袁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