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连云港市明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连云港市明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盐业航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727号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99号3-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35492178X1)法定代表人: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街道核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K1251850-7)。负责人:徐成陆,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连云港市明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山乡白果树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060155733D)。第三人:江苏省连云港盐业航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猴嘴镇新华街台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139127575G)。法定代表人:杨思阶,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区云山街道办事处老君堂村民委员会、连云港市明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省连云港盐业航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皓凡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