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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葛强与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强,孙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773号原告:葛强,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孙永才,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强诉被告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