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葛强与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强,孙永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773号原告:葛强,男,198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孙永才,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强诉被告孙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