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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合英申请执行姬雷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合英,姬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崔合英,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姬雷杰,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本院在崔合英与姬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2民初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保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焕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