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符建兴与陈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建兴,陈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69号申请人:符建兴,男。被执行人:陈宽伟,男。本院在执行符建兴与陈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符建兴与被执行人陈宽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符建兴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城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