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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符建兴与陈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建兴,陈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恢169号申请人:符建兴,男。被执行人:陈宽伟,男。本院在执行符建兴与陈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符建兴与被执行人陈宽伟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符建兴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西城民初字第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