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叶清华重庆驰盈地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叶清华,李方会,重庆驰盈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清华,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李方会,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驰盈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一路94号德福苑C幢12号。法定代表人:巫大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被告叶清华、李方会、重庆驰盈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蒋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 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