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小刚与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刚,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40号之一原告:王小刚,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30812048。原告王小刚诉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王小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刚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刚撤回对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王小刚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文 利代理审判员 陈有炳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