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董路申请执行刘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路,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董路,男,195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刘岩,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