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吴险龙与葛立坤、党维臣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险龙,葛立坤,党维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吴险龙,身份证号码:230206196803211610,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北十八街区委1栋3门38号。被执行人葛立坤,身份证号码:230208196401250812,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哈力村8组。被执行人党维臣,身份证号码:230209196308280814,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梅里斯乡哈力村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险龙与被执行人葛立坤、党维臣借贷纠纷一案中,吴险龙于2017年5月1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葛立坤、党维臣给付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合计,305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葛立坤、党维臣暂无履行能力,鉴于上述情况,吴险龙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