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昆与赵丽阳、肖勤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昆,赵丽阳,肖勤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285号原告:李昆,男,198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赵丽阳,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被告:肖勤初,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东县,系赵丽阳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昆与被告赵丽阳、肖勤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昆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昆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