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8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XX、张五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张五岳,张瑞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848-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五岳,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瑞典,女,1952年6月17日出生,市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张五岳、张瑞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公证处(2017)菏牡丹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五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五岳的银行存款210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帐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