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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汤莹莹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莹莹,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99号原告:汤莹莹,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80号绿地赢海国际大厦C座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5E34G(1-1)。负责人:高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莹莹与被告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莹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莹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莹莹负担。审判员  陈锡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润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