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章金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金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02号罪犯章金兰,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金兰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章金兰处于哺乳期,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南刑执字第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于2014年9月24日收押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金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章金兰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本院认为,罪犯章金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章金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章金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金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82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