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蕾与上海轶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蕾,上海轶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619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6)沪0106执6190号申请执行人刘蕾,女,199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被执行人上海轶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胡佳羊与上海轶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特239号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6民特239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招林审判员 刘晓立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杨 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判长王招林审判员刘晓立审判员胡元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辉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