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王泽宙曹健王奕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王泽宙,曹健,王奕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法定代表人雷泽玉。被执行人王泽宙,男。被执行人曹健,女。被执行人王奕夫,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