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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29号原告: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住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62534821Y。法定代表人:王长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男,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注册号:140000100060352。法定代表人:程飞群,总经理。原告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9元,减半收取1039.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东营富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张莉琨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邵玉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