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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冯照伦与吉林市天佳众成建筑装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照伦,吉林市天佳众成建筑装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冯照伦,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众成建筑装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大友。申请执行人冯照伦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众成建筑装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029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照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天佳众成建筑装潢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义务,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照伦申请结案,同时申请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人民陪审员  将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