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朝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04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朝乾,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朝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再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朝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朝乾醉酒后驾驶桂R×××××号两轮摩托车至中山市古镇镇××公路××桥红绿灯路口处时,因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的后果。不久,被告人杨朝乾在古镇人民医院救治时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杨朝乾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6.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杨朝乾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朝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血液样本提取及送检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证人莫某、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朝乾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朝乾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朝乾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朝乾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朝乾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朝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司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区伟杰李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