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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9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乐琪与任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乐琪,任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909-1号申请执行人杨乐琪,女,201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璐,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乐琪与被执行人任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乐琪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未民初字第02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万元(2014年6月至2017年2月的抚养费),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杨乐琪,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2执90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