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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党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党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741号原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356号华龙公馆3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贵州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党国,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党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四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