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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伦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伦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21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历阳西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8002360。法定代表人:胡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伦永,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伦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