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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华其与温新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华其,温新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937号之一原告:梁华其,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光,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新玲,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梁华其与被告温新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梁华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华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华其撤诉。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计3738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358元,由原告梁华其负担。审 判 长  吴飞燕人民陪审员  梁开怡人民陪审员  梁苑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静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