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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庄后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后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刑初52号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后兴,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后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后兴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因补充证据,予以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庄后兴到连江县珠宝店内,通过调包方式窃取被害人邱某118K白金项链一条。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8K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24.42元。2016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庄后兴又到连江县珠宝店内,同样通过调包方式窃取被害人邱某PT999铂金项链一条。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PT999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875.54元。2016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庄后兴到连江县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林某1心艺牌电动车一部,并从其身上查扣剪刀、螺丝刀各一把。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心艺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庄后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1275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后兴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庄后兴辩称:其没有盗窃电动车。其被抓当天在小区骑的是一部台翔牌电动车,是其向朋友林某3借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庄后兴到连江县珠宝店内,谎称要购买项链骗取被害人邱某的信任,在试戴项链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窃取了18K白金项链一条。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8K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24.42元。2016年6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庄后兴又到连江县珠宝店内,同样通过调包方式窃取被害人邱某PT999铂金项链一条。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PT999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875.54元。2016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庄后兴到连江县小区楼下,盗窃被害人林某1心艺牌电动车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庄后兴身上查扣剪刀、螺丝刀各一把。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心艺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害人邱某陈述,证实2016年6月4日11时许,其在儿媳妇林某2开在连江县的珠宝店内帮忙看店时,一名青年男子到店内说要买项链。该男子看中一条18K白金项链(重约15.38克)要试戴,其就把项链从柜台内拿出来。该男子试戴后,说项链太短不要了,将项链摘下后交给其就离开了店里。次日11时许,该男子又到店内,正好店内只有其在看店。该男子看中一条铂金项链(重约29.33克)并要求试戴,试戴完后说扣子不好看不要了,就将项链摘下还给其。其就将项链放回柜子里。当天13时30分许,林某2打电话问其是否将项链给别人戴,店内的两条项链被人调包了。后林某2查看店内监控录像后发现,就是来试戴项链的青年男子将项链以调包的方式偷走了,换成两条假的白某、铂金项链。2、被害人林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4日11时许,其叫公公邱某1到位于连江县珠宝店内帮忙看店。十五分钟后,其回到店内看到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正坐在店内椅子上。该男子拿出携带的一条项链说要抵押给其,让其借600元钱给他,晚上就过来还钱。其答应了,并将抵押和借钱的情况写在一张纸上交给该男子。男子拿了现金后就离开了。当晚20时许,该男子还给其650元,其将项链也交还给他。次日下午其发现店内有两条项链被调包了,其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就是找其抵押项链的男子调包的。并辨认出被告人庄后兴即向其抵押项链并借钱的男子。3、被害人林某1陈述,2016年9月13日上午7时许,其将一辆黑色心艺牌电动车停放在连江县小区楼下。当天下午17时许其到楼下取车时发现车辆不见了,其就去问小区的保安。保安说抓到一名小偷,并带其到物业处附近的走廊下面认领车辆。其看到后确定是自己的车,就带着车到派出所。该车系其于2016年9月4日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购买。4、证人林某4证言,证实2016年6月5日左右一天中午12时许,一名男子到其开在连江县珠宝店内询问他自己携带的一条项链的价格。并辨认出庄后兴即到其店内询问项链价格的男子。5、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系连江县小区的物业保安。2016年9月13日下午13时40分许,其在小区内道路上看见一名男青年骑着一部红色的电动车经过,其觉得该男子有点像之前在小区内行为鬼鬼祟祟的一个人,就与几个保安一起在小区内四处巡逻找该男子的行踪。6、证人谢某证言,证实其系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巡防队员。2016年9月13日下午16时许,其按照派出所领导的安排,与同事潘某一起到连江县小区内抓捕小偷。其到达小区的物业处后查看了监控,发现一名男子骑着一部黑色的电动车在小区内。在场的保安说该男子可能是小偷,于是其就记住该男子的特征。接着其和同事在小区内巡逻,发现10号楼楼下停着一部黑色心艺牌电动车,与监控内男子骑的车有些相像,遂在10号楼楼下附近蹲点守候。当天17时许,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靠近那辆黑色电动车,并东张西望,鬼鬼祟祟的,手还往口袋里掏什么东西。于是其和潘某一起上前将男子控制住,并拨打民警电话。其在控制该男子的过程中,发现该男子右边口袋内有一把螺丝刀和一把剪刀。并辨认出庄后兴即被其抓获的男子。7、证人潘某证言,证实其系连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人员。2016年9月13日16时许,其接到单位领导的指令,安排其和谢某到连江县小区抓捕小偷。其到达小区后先去查看监控,小区的保安说有一名男子经常在小区内鬼鬼祟祟的,监控上看到该男子在小区内开着一辆黑色电动车。其就和谢某到小区内寻找这部电动车。走到10号楼附近时,看到10号楼楼下停着一辆黑色心艺牌电动车与该男子开的车很像,于是其和谢某就在10号楼附近蹲点守候。约17时许,该男子向那辆黑色电动车走来,边走边东张西望,并准备从裤子的右边口袋内掏什么东西。其和谢某一起向该男子跑过去,男子看到后就往前逃跑,大约跑了两三米就被控制住了。其在控制该男子的过程中,发现该男子右边口袋内有一把螺丝刀和一把剪刀。并辨认出庄后兴即被其抓获的男子。8、证人林某3证言,证实其没有台翔牌电动车,也从未借过电动车给庄后兴。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照片,证实(1)被害人邱某向公安机关提交珠宝店监控视频、两条银白色项链;(2)被害人林某2向公安机关提交进货单复印件二张;(3)证人林某4向公安机关提交珠宝店监控视频;(4)被害人林某1向公安机关提交电动车发票及合格证。10、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庄后兴身上查获剪刀一把、螺丝刀一把,并依法予以扣押在案。11、监控视频光盘、阅看视频记录、监控视频截图,证实(1)2016年6月4日11时07分许,被告人庄后兴手中有两条疑似项链的物品,并将其中一条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内;(2)2016年6月5日10时58分许,被告人庄后兴手中有两条疑似项链的物品,并将其中一条放入自己的裤子口袋内;(3)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庄后兴骑着一辆疑似黑色的电动车经过小区。12、辨认笔录、视频截图辨认照片,证实(1)被告人庄后兴观看珠宝店内的视频,辨认视频内用调包方式盗窃两条项链的男子系其本人。(2)被害人林某1辨认视频截图中男子骑的电动车就是其在小区被盗的电动车。13、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18K白金项链一条价格人民币3224.42元,铂金项链一条价格为人民币6875.54元,心艺牌电动车一部价格为人民币2660元。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失窃地点位置及概貌。1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2013)连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2011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庄后兴的身份情况。17、到案经过、现场抓获照片,证实连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连江县小区楼下抓获犯罪嫌疑人庄后兴。18、被告人庄后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6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其到连江县珠宝店内看到只有一个老人在看店,其就叫老人拿了一条项链给其试戴。其试戴时趁老人不注意,将自己身上携带的假的项链交给他,把试戴的项链藏在自己身上。后店内的女老板进来,其就把自己的一条真的项链抵押给女老板,向她借了600元钱。当晚20时许,其拿了650元还给女老板,将抵押的项链拿了回来。次日11时许,其又去珠宝店内,还是只有一个老人在看店。其到店内假装买项链叫老人拿了一条项链给其试戴,试戴过程中其趁老人不注意将一条假的项链还给他,把试戴的真项链藏在身上后离开了。其用来调包的两条假项链是在一个地摊上花了500元买的,材质是银的。事后其将两条真项链卖了7000多元。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审核,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后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达人民币12759.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后兴辩解没有盗窃电动车,其骑的电动车是向朋友林某3所借。经查,证人林某3证言证实其未借过电动车给庄后兴,且根据在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监控视频,可以证实被告人庄后兴盗窃电动车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庄后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其系多次盗窃,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后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剪刀、螺丝刀各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周鸣杰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人民陪审员  徐延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咏隽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