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6002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敏、程俊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敏,程俊来,谭雪娇,曾玉银,程俊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02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杨敏,女,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程俊来,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谭雪娇,女,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曾玉银,女,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西苑小区幼儿园教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程俊江,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杨敏与程俊来、谭雪娇、曾玉银、程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俊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谭雪娇除已被另案执行冻结的银行存款12000元外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玉银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程俊江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港园1-1-502室房产一套。因该查封房产上已设定抵押,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房产。除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程俊来、程俊江每人每月履行2500元,曾玉银除每月保留1000元生活费用外其余工资收入偿还欠款。目前,已经执行到位431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不具备一次性执行完毕的条件,鉴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目前不具备一次性执行完毕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