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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郭长军与马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军,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郭长军,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强,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长军与被执行人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对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16500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