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壕门村民委员会与尹志国、尹和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壕门村民委员会,尹志国,尹和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386号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壕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晓明,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志国,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被告:尹和祥,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壕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志国、尹和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壕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人民陪审员 张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