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3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杜泳昌、胡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泳昌,胡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3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杜泳昌,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林玲,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越林,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泳昌与被执行人胡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越林于2017年5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杜泳昌支付本金18931元及利息、受理费139元、执行费183元,共计19295元,但被执行人胡越林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胡越林的存款192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海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艺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