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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3执1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姚兆祥、巫炳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兆祥,巫炳林,曾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3执1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兆祥,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巫炳林,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泉渔庄)。被执行人:曾桂香,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泉渔庄)。本院在执行姚兆祥与巫炳林、曾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巫炳林所有的闽G×××××号及闽G×××××号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巫炳林、曾桂香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巫炳林所有的清流县龙泉农林牧渔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姚兆祥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宋燕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富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