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何大玲与张典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大玲,张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大玲,女,汉族,1965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张典华,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何大玲申请执行张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何大玲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14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