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潘文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潘文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523号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杰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文燕,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文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山东齐齐发大市场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