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5执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房县诚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段全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诚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段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6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房县诚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喻秀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县门街。法定代表人段昌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段全进。本院在执行房县诚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段全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段全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全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在房县城关镇县门街33号房洲公馆二楼1700平方米的房产,因目前未办理产权证无法处置。除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五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县分公司、段全进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房县诚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692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