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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杰云与宣恩县龙井农牧专业合作社、阳俊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云,宣恩县龙井农牧专业合作社,阳俊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847号原告:刘杰云,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委托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宣恩县龙井农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宣恩县椒园镇水田坝村9组。法定代表人:XX江,该合作者负责人。被告:阳俊宏,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苗族,住宣恩县。原告刘杰云与被告宣恩县龙井农牧专业合作社、阳俊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杰云于2017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云负担。审判员  潘国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秦宸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