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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再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珏与上海亿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珏,上海亿创实业有限公司,帮帮川流不息餐饮服务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再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秦珏,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刘京,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亿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江年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帮帮川流不息餐饮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再审申请人秦珏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亿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亿创公司)、一审被告帮帮川流不息餐饮服务社(下称帮帮餐饮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沪02民申40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秦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红、刘京,被申请人亿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帮帮餐饮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珏申请再审称,其曾于2005年申请开办了帮帮餐饮社,于2007年办理了注销手续,不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案外人孙某某于2007年再次设立帮帮餐饮社,并与亿创公司订立相关房屋租赁变更协议。亿创公司主张的是2010年的租金,此时秦珏设立的帮帮餐饮社早已注销,孙某某所设立帮帮餐饮社积欠的租金,与秦珏没有任何关系。原审法院判决秦珏对帮帮餐饮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亿创公司对秦珏的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亿创公司辩称,秦珏设立的帮帮餐饮社于2007年9月注销,而最早的租赁合同是2007年3月订立,说明当时的帮帮餐饮社负责人是秦珏。至于变更协议由孙某某签字,其身份可以认定为代理人而非负责人。秦珏作为帮帮餐饮社的负责人,应当对帮帮餐饮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审被告帮帮餐饮社未陈述意见。本院再审认为,帮帮餐饮社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其开办人一般应对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涉案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存在不同开办人的帮帮餐饮社作为承租人,该租赁合同引发的租金纠纷应当根据时间跨度作出甄别。一审法院未能甄别帮帮餐饮社存在不同开办人的情况,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再审申请人秦珏预交的申请费9,0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 毅审判员 王亚勤审判员 承怡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妍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