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60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