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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吕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060号原告:李某,男,1991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赤峰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