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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催9号申请人: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2212弄58号。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娥,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建刚,上海圣瑞敕(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26884386),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2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2月23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长沙沙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长沙银行开福支行,收款人为长沙奥斯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长沙银行开福支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翔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