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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陈晓丽、吴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丽,吴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丽,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广东省惠州市,被执行人:吴凤英,女,1964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陈天寿与吴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吴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限期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通过网络对各银行、土管、房管、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杨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