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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郑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955号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小区18幢101室。负责人:杨利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飞,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郑颖,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郑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同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新和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