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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一灿纸管有限公司、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上海一灿纸管有限公司,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一灿纸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本院在执行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一灿纸管有限公司、李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字第2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建平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2124379801X账号银行存款15000元。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银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祝博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