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尹美志与舒立新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美志,舒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313号申请执行人:尹美志,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舒立新,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以洞口县橘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舒立新、余香平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查明除洞口县橘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期房,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该期房尚未完工,本院依法查封后,暂时无法拍卖变卖,亦不能交付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审判员 王立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煊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