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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玉环光贝得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光贝得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光贝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龙溪乡塘厂村。法定代表人:沈光波,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洋洪。法定代表人:陈俊友,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玉环光贝得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698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7年1月19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199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61元、申请执行费2897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登记所在地查找,查明被执行人企业已歇业,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本院查明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大量案件在路桥区人民法院和临海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4日函告临海市人民法院,关于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位于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村珠光路(土地证号:路国用2007第00227号、用地面积15.5**亩;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33××75号)的房地产的土地收储工作因正在与企业洽谈收购事宜,待收储方案确定后,由路桥区人民法院会同收储机构就被执行人浙江凯富灯业有限公司厂房的处置进行协商解决。但至今尚未能确定收储方案,故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5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林晓辉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