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德民、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民,高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173号申请人徐德民,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高静,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徐德民与被申请人高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德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静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北侧、燕顺路东侧潮白人家北区翠竹园7-3-20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予以查封,并提供以申请人徐德民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北侧、燕灵路东侧世纪新筑小区28-2-2804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静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路北侧、燕顺路东侧潮白人家北区翠竹园7-3-20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德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