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645号原告:朱某1。法定代理人:夏某。被告:朱某2。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朱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1的法定代理人夏某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