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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645号原告:朱某1。法定代理人:夏某。被告:朱某2。原告朱某1诉被告朱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朱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朱某1的法定代理人夏某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