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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木易与杨朵、淮南市珍珠粉煤灰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易,杨朵,淮南市珍珠粉煤灰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88号原告:木易,男,200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系木易父亲。被告:杨朵,女,199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淮南市珍珠粉煤灰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林场李家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5854557X。法定代表人:沈文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912-917房间。负责人:徐朝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木易与杨朵、淮南市珍珠粉煤灰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木易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杨朵、淮南市珍珠粉煤灰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木易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木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木易负担。审判员 毛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雪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