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卓连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 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卓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3执6号之二申请人:王伟,男性,1982年3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卓连生,男性,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本院在执行王伟与卓连生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卓连生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7年6月起每月冻结2000.00元,冻结满8.2万元时止,其没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和存款。经询问,被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伟审判员 潘行国审判员 高永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