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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3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晓亮、窦程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晓亮,窦程玉,杜波,蔡志利,张文明,周巧玲,仲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徐晓亮,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窦程玉,女,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杜波,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蔡志利,男,1980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文明,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巧玲,女,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仲杰,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晓亮、窦程玉、杜波、蔡志利、张文明、周巧玲、仲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1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雷都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自强 百度搜索“”